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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須宣誓 違誓詞將DQ
作者:倪思言   來源:文匯報    2021-02-24 08:48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和相關法定程序。
●特區政府昨日公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中)聯同該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左)、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舉行記者會公布草案建議詳情。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政府公布修例草案 被褫奪資格者5年禁參選

特區政府昨日公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完善本港的選舉安排。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昨日聯同該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舉行記者會公布草案建議詳情。曾國衞表示,條例草案會將區議員納入宣誓範圍中,並列明拒絕及違反宣誓的法律後果,若相關人等被裁定違反誓言及取消資格,則5年內不得再參與選舉。他強調,修例目的是要完善選舉安排,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並非針對任何政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和相關法定程序。

六項重點修訂 列出正負清單

曾國衞指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條例草案》的修訂內容,當中包括(一)在法例中清楚解釋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二)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三)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及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四)統一監誓人的安排;(五)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及(六)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5年內於相關選舉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等六項重點(見表一)。

他說,條例草案亦會列出「正面清單」(見表二)及「負面清單」(見表三),進一步令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的要求和條件更加清晰和明確。若符合「正面清單」的要求,則符合有關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若作出或意圖作出「負面清單」所列的行為,則屬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他重申,「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不能涵蓋所有情況,不排除未來會對清單內容作出加減。

建議特首監誓 可授權代監誓

曾國衞又指,條例草案會將區議員納入宣誓範圍內,並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包括真誠、莊重地宣誓,以及必須準確和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詞。若有人故意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或不真誠、不莊重地宣誓,即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建議由行政長官劃一擔任監誓人,而在實際操作上會提供彈性,讓行政長官授權予合適人士代為監誓。

鄧忍光補充表示,建議由政務司司長為立法會議員監誓、民政事務局局長為區議員監誓,但實際人選將視乎行政長官作出最後考慮。

曾國衞說,若有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會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有關議員會即時暫停職務,直到法庭有裁決。為加快相關的司法程序及更快確定議席,會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初審判決的一方,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無須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中級上訴。一旦被裁定拒絕、忽略宣誓,或違反誓言,相關人等在5年內不得參加選舉。

他強調,修例目的是要完善選舉安排,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並非針對任何政黨。他說,修例暫時沒設追溯期,會視乎實際情況作出考慮,至於若有議員因違反誓言而被停職,薪津安排會交由立法會及民政事務局按個別情況處理。

後日刊憲 下月17日交立會

他認為愛國者必然要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即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及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絕不能作出任何損害國家根本制度的事情。他說,若有人表示愛國但卻破壞國家本質特徵,是說不過去。他強調,允許不同的政見,但「紅線」是不能損害國家帶領的社會主義制度。

條例草案將在本月26日刊憲,並於下月17日提交到立法會審議。據悉,政府未來亦會積極研究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宣誓的安排。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