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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無人駕駛汽車上路將合法
作者: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   來源:深圳特區報    2021-03-24 16:37
深圳在新興領域立法再有重大突破——《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昨天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明確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經登記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後,可上特區道路行駛。這意味著,無人駕駛汽車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了。

【識港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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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新興領域立法再有重大突破——《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昨天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明確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經登記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後,可上特區道路行駛。這意味著,無人駕駛汽車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了。

智能網聯汽車可上高速路測試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傳感器等裝置,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具備智能決策等功能,最終實現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車。其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三個技術等級。

《條例(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放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相關條件,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上特區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開展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示範應用,經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可以不配備駕駛人。同時,授權市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及商業化試點。

深圳智能網聯汽車將有專屬號牌

根據現行交通法規,汽車駕駛者必須是自然人,這讓智能網聯汽車“上路”困難重重。對此,《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持有相應車輛駕駛證的駕駛人,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不配備駕駛人。

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智能網聯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上路行駛。鑑於國家目前尚無針對智能網聯汽車的專門號牌,對經登記的智能網聯汽車發放的是深圳智能網聯汽車地方專屬號牌,該專屬號牌應具有一定辨識度,易於公眾識別、方便執法監督。

為了在智能網聯汽車准入方面先行先試,《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相關部門應組織製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並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組織製定團體標準。符合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允許在特區範圍內銷售、登記、上牌。在相關標準制定公佈前,智能網聯汽車因採用新技術等原因,不能滿足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條件的,實行准入條件豁免制度。

須購買五百萬以上第三者責任險

智能網聯汽車,特別是無人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該怎麼處罰? 《條例(徵求意見稿)》作出專門規定: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在運用自動駕駛系統執行駕駛任務時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車輛管理、使用、維護不當引發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所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須要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不少於五百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具有載人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還應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1+1+N”的立法模式

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有賴於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和發展。 《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市、區政府一方面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通信設施、感知設施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另一方面,應統籌建設深圳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云控平台,實現車路雲一體化的自動駕駛和交通監管、決策和控制,保障交通安全。

本次立法採取“1+1+N”模式,即“1部特區法規+1部政府規章+N部規範性文件”的模式推進。市人大常委會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進行全鏈條立法。在此基礎上,政府規章細化特區法規各項內容,包括各部門監管職責及相關管理機制等。規範性文件由各相關部門配合法規、規章制定具體配套措施,可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完善,以保持相關規定的彈性和靈活性。

目前,深圳已在9個區開放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道路里程144.69公里,發放道路測試牌照14張,累計道路測試總里程達18638公里,開放區域、開放里程及牌照發放數量都位居全國前列。

原文鏈接:http://sztqb.sznews.com/PC/layout/202103/24/node_A03.html#content_1006592

责任编辑: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