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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新規:外出遛狗繩長不得超過2米
來源:深圳晚報    2020-10-29 11:56
《規定》對犬只收治中心的資質、設置、安置和收治原則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犬只可領養,以及犬只領養的條件和程序。

【識港網訊】 10月28日,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制定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將於11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對養犬登記、犬只日常管理、犬只收治、犬只處置等進行了明確規範。

在養犬登記方面,《規定》列明了個人和單位申辦養犬登記、辦理變更登記、過戶登記、補辦登記和註銷登記所需資料。要求犬齡滿3個月的飼養犬,應當由養犬人主動向區主管部門申請現場或線上辦理養犬登記。同時,要求登記犬只植入電子標簽。當犬只因特殊情況、犬齡、體質等原因暫時不能植入電子標簽時,可暫緩或不植入。

在犬只日常管理上,《規定》對犬只按類型進行了劃分,並要求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按照犬只類型為犬只束不同長度犬鏈。值得註意的是,超小型、小型犬只牽領人手至犬只項圈區間的犬鏈長度不得超過2米;中型及以上犬只牽領人手至犬只項圈區間的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

同時,《規定》對犬只收治中心的資質、設置、安置和收治原則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犬只可領養,以及犬只領養的條件和程序。鼓勵市民以領養代替購買,主動參加養犬知識講座,規範養犬行為,樹立文明養犬形象。

此外,綜合考慮深圳收治中心的收治能力和養犬管理實際,《養犬規定》明確在遵循謹慎、關愛動物的前提下,犬只收治中心可根據執業獸醫師的評估意見對下列五種情形的犬只予以處置:1、診斷患有絕癥的犬只;2、診斷患有危重傳染病晚期的犬只;3、因難以治愈的創傷受苦且無治療價值的犬只;4、屬烈性犬品種且具有較強攻擊性的犬只;5、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並且超過14天無人領養的犬只。

责任编辑:l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