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版
在這裏認識香港



綠化帶樹枝砸傷路人,誰擔責?
來源:深圳特區報    2020-10-20 09:49
南京、濟南、武漢等城市為行道樹“上保險”。當落枝砸到行人、車輛後,可通過保險渠道快速厘清賠付方和賠付金額,為綠化管理部門和市民提供一張兜底“保護網”。

【識港網訊】城市道路綠化帶大樹突然被臺風刮倒,此時恰巧有路人在樹下經過,被大樹砸傷。傷者將樹木管理維護單位龍崗區城管局和綠化項目承包方深圳市某園林建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龍崗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日7時30分許,正是臺風天氣,原告上班途中在雙龍地鐵站C出口附近(龍崗大道與金龍街交叉口)被綠化帶中突然傾倒的大樹砸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一個九級、一個十級,誤工期為150日,營養期為60日,護理期為60日。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龍崗區城管局、園林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27萬余元。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木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置條件是存在管理上的過錯,而根據氣象資料,事發當日正有臺風登陸,氣象部門已發出臺風和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全市啟動防臺風Ⅱ級應急響應並在生效中,能使大樹突然折斷倒下的力量是非人力可控的臺風、暴雨,而非其他人為因素或管理疏失。對於自然災害引發的損害,只能通過保險或國家救濟等渠道獲得賠償,不適用侵權責任法。龍崗法院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記者梳理發現,深圳近幾年常有市民被落枝砸傷的事故發生。今年4月15日晚,鄭先生騎行至福田紅樹林生態公園門口附近時,一根長約6米、直徑4厘米左右的樹枝將其自行車前輪砸至變形,他也摔到地上擦傷了手掌手臂。2019年7月24日下午,一名46歲女子在福田區新聞路被掉下的樹枝砸到,腰部受傷。

那麽,落枝砸到市民,責任該如何判定?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潘翔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物件墜落致人損害的,實行的是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樹枝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而在龍崗法院審結的這起落枝傷人案中,傷者受傷時間在臺風及暴雨預警時間內,系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重大自然災害。龍崗法院法官表示,市民應遵守執行政府部門發出的臺風應急響應規定,進入應急場所或避免外出,否則因自然災害帶來對自身的傷害,只能自行承擔責任。若因自然災害帶來損害,存在用人單位未履行義務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沒有用人單位的,應通過意外保險等方式獲得補償。對自然災害給個人的人身或財產帶來重大損失,導致生活困難達到國家救濟條件的,可向民政部門申請國家救助。

此外,記者了解到,針對落枝傷人引發綠化管理部門和傷者的賠償糾紛,南京、濟南、武漢等城市為行道樹“上保險”。當落枝砸到行人、車輛後,可通過保險渠道快速厘清賠付方和賠付金額,為綠化管理部門和市民提供一張兜底“保護網”。

责任编辑:l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