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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相關三項法規獲表決通過
來源:深圳特區報    2020-09-02 12:49
前海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將以三大條例公布實施為契機,充分運用特區立法權,為前海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規體系夯實基礎,為“特區中的特區”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示範區貢獻“前海模式”。

【識港網訊】

▲三大條例的通過,將為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發展明確方向,為前海大膽創新、敢闖敢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四十周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成立十周年之際,前海迎來了建區以來最重要的法治盛事。當日舉行的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和《深圳國際仲裁院條例》三項關於前海的重要條例。

前海三大條例的通過,鞏固了十年來前海開發開放取得的重要成果,進一步擦亮了前海的法治名片,增強了前海的核心競爭力,前海的法治建設將隨著三大條例的施行邁上新的臺階。同時,三大條例的通過,將為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發展指明方向,為前海大膽創新、敢闖敢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大條例有助營造前海一流的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全力保證建設國際化城市新中心,在前海打造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城市範例。

前海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將以三大條例公布實施為契機,充分運用特區立法權,為前海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規體系夯實基礎,為“特區中的特區”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示範區貢獻“前海模式”。

條例1《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

修訂前海“基本法”完善“前海模式”

2011年頒布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被譽為前海“基本法”。實施以來,對前海開發開放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保障作用。《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修訂)是在總結十年發展經驗基礎上,對前海“基本法”的一次大修。

總結十年發展經驗 前海修法正當時

修訂是落實“雙區驅動”重大戰略部署的需要。原《合作區條例》自2011年頒布施行以來,對前海開發開放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保障作用。隨著中央和省、市對前海政策的不斷變化,有必要通過修訂《合作區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工作重要講話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探索前海深化改革開放的新路徑、新經驗。

修訂是在總結前海多年發展經驗基礎上,歸納完善了“前海模式”,推動前海改革開放再出發,以深港合作為主題,賦予了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權,重點圍繞促進前海合作區產業多元化發展,推進前海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法治建設等重點領域的制度集成創新,為前海合作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範區貢獻“前海經驗”。

修訂是立足前海經驗推動立法先行的需要。原《合作區條例》實施九年以來,前海管理局形成了一批引領性創新成果,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合作區條例》加以總結、完善並將其法定化。

修訂是不斷探索前海改革創新模式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考察前海時,肯定了“前海模式”,並囑托“要紮實推進前海建設,拿出更多務實創新的改革舉措,探索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作為國家唯一批復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範區,有必要通過修訂《合作區條例》繼續先行先試,聚焦制度創新,在投資貿易、金融服務、法治建設等領域持續探索、變通和突破,為建設法治中國貢獻前海經驗。

制度創新成果法定化 為建設國際化城市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

前海合作區作為全國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強大輻射能力的生產性服務業中心,承擔著為我國構建對外開放新格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的重要使命。本次修訂,重點圍繞法人治理、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法治建設等重點領域的改革創新,為前海合作區建設成為國際化城市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方面:

進一步明確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定位。將習近平總書記對前海作出的“依托香港、服務內地、面向世界”總體要求正式寫入條例,並賦予前海合作區建設國際化城市新中心的新的定位。明確要求前海合作區應當堅持與香港的緊密合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前海合作區體制機制,不斷推進制度集成創新。

賦予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權。可以按照確定的限額或者標準,自主決定機構設置、人員聘用和內部薪酬分配。可以自行依法組織政府采購,由市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可以依法設立企業,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等。

支持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模式創新。授權前海合作區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市場化代建模式。授權前海管理局負責合作區內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的相關工作。授權前海合作區探索“土地立體一級開發”,並試點空間不動產權證。明確在前海合作區有償供應的土地上配建和前海管理局投資建設的物業,可以供前海合作區使用。明確前海管理局為合作區內資產的持有人身份。突破了國家現有有關永久建築與臨時建築的分類方式,明確在前海合作區的土地上建設可循環利用、結構相對簡易的短期利用建築的法律地位。調整了《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關於臨時建築用地上簡易構築物不超過兩層的規定。支持香港工程建設企業及專業人士參與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允許實行香港工程管理模式。

促進前海合作區產業多元化發展。明確前海建設粵港澳創新特別合作區,推動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支持香港、澳門高校和科研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創新平臺。支持前海合作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與港澳跨境雙向貸款等業務。推動前海合作區海洋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創新前海合作區投資開放促進機制。明確前海管理局可以與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合作,支持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服務平臺。鼓勵構建與境外專業服務業人才互認機制。授權前海合作區開展境外專業服務業市場準入試點。落實CEPA新增有關粵港澳電子簽名合作的規定,為前海合作區跨境電子簽名認證提供互認服務。

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補短板、強信用、保公共安全。市、區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區探索建立優質、均衡、高效的公共服務體系,明確管理局可以直接負責科技、教育、文化、醫療、體育等項目的開發建設和相關專業機構的引進,探索提供公共服務的有效方式和途徑。新增前海合作區誠信建設內容,鼓勵深港信用合作。新增探索新型警務模式。

推動營造國際化一流的法治環境。變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的有關規定,允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資、澳資、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建立與前海現代服務業發展相適應的司法保障機制,打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鼓勵支持深港法律服務業深度合作,探索允許在前海合作區律師事務所登記執業的港澳律師在前海合作區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加快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對外開放。

條例2《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

全國第一部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立法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以下簡稱《自貿條例》)是全國第一部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立法。深圳市通過立法,將前海蛇口自貿片區改革創新系列制度和舉措法定化,推動自貿片區投資開放、貿易自由化、金融開放與創新,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助推粵港澳深度合作,建設成為投資貿易便利、輻射帶動功能突出、監管安全高效、法治環境更優的新時代改革開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自由貿易試驗片區。

自貿創新亟需立法保障

前海蛇口自貿片區承擔著自由貿易試驗、粵港澳合作、“一帶一路”倡議和創新驅動發展四大國家戰略使命,是新時代國家改革開放戰略平臺。《意見》和《綱要》都對建設自貿片區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粵港澳大灣區、自貿片區建設的戰略部署,亟需從頂層設計上制定關於自貿片區建設的綱領性法律文件,以法治保障自貿片區的高標準高質量發展。

2016年《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公布施行。深圳市通過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對《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內容進行細化和完善,授予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行使更大的改革自主權,加快在自貿片區構建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是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自掛牌成立以來,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在體制機制、深港合作、制度創新、法治環境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積累了不少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有必要通過立法將自貿片區改革創新系列制度和舉措予以確認、優化、完善,並將其法定化,為全面推進自貿片區實現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律依據和法治保障。

打造自貿片區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自貿片區功能主要是提供投資貿易便利。《自貿條例》重點圍繞擴大投資開放、促進貿易自由化、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深港金融市場互融互通等方面先行先試的內容,為全面推進自貿片區實現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自貿條例》的主要亮點是:

《自貿條例》構建與自貿片區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制架構。明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轄區人民政府與自貿片區管委會的職責分工問題;授予前海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級行政執法職權;將前海廉政監督局的管轄範圍從前海合作區擴大到自貿片區;提出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自貿片區社會治理體系。

推動自貿片區投資開放。繼續創新外商投資準入模式。降低投資準入門檻,創新提出“非違規不幹預”的管理模式。支持跨國公司總部和國際組織總部落戶自貿片區。探索取消港澳企業準入限制。探索對港澳企業在自貿片區內投資取消所有準入限制條件;變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鼓勵國際性產業和標準組織落戶自貿片區。

促進自貿片區貿易自由化。探索創新海關通關監管模式,規定推行數字化海關監管,簡化貨物進出境監管手續,培育和發展保稅研發等新業態。推動實施跨境稅收優惠。探索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貿易發展的稅收政策;推動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展會境外展品銷售進口和銷售免稅政策;支持在前海綜合保稅區內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境外科研機構享受前海跨境設備保稅政策。促進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規定自貿片區實施“中國前海”船籍港國際船舶登記制度;開展與國際接軌的航運稅收及監管政策試點,發展高端航運服務;試點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油業務,設立海上保稅燃料油供應倉庫;建立遊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對港澳遊艇實施航行水域負面清單制度;實現遊艇旅遊人員和供船物料通關自由化。

支持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構建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探索建立本外幣合一資金賬戶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支持開展跨境金融業務。支持自貿片區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探索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支持金融業態多樣化。支持國際海洋開發銀行落戶自貿片區。

創新自貿片區監督與服務。創新多元化監管機制。推進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後監管,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多元化綜合監管機制。加強專業人才互認與引進。規定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金融、會計、法律、設計、專利代理、導遊等服務領域專業人才可以依法在自貿片區提供服務。支持開展技術移民試點,建立緊缺人才清單制度,支持自貿片區外籍技術人才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推動醫療衛生資源合作。《自貿條例》變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進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允許香港、澳門已經依法批準上市但未獲境內註冊批準且在自貿片區醫療機構臨床急需的藥品、醫療器械在指定的自貿片區醫療機構使用。

營造高標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立法治環境評價制度。建立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強自貿片區國際商事審判專門組織建設,探索受理沒有連接點但是當事人約定管轄的國際商事案件;依法保障離岸交易糾紛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商事通行規則、商事慣例的權利。推動港澳與自貿片區的法律事務合作。支持自貿片區司法機關聘請符合條件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依照有關規定參與辦理涉外案件;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按照規定在自貿片區從事法律事務。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規定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和執法體制,健全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打造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示範區;強化海外知識產權維權體系建設,培育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支持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平臺發展。

條例3《深圳國際仲裁院條例》

提高特區仲裁的國際公信力競爭力

註冊在前海的深圳國際仲裁院,是深圳市第一批法定機構改革試點單位和全球第一個實行法定機構管理機制的仲裁機構。深圳市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制定《深圳國際仲裁院條例》(以下簡稱《仲裁院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基礎上進行了可行的制度創新,有利於鞏固並提高深圳市國際仲裁機構在國內的領先地位,提升特區國際仲裁公信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完善法人治理模式 確保仲裁機構獨立性

《綱要》要求,“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意見》提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據此,制定《仲裁院條例》,規範深圳國際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體制,有利於在新形勢下探索仲裁工作的新方式新機制,充分發揮仲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作用;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與港澳和其他境外仲裁及調解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有利於借鑒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助力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同時,可以完善仲裁機構法人治理模式,保障仲裁院獨立、規範運作。克服傳統治理模式存在的不足,符合國家仲裁機構改革的發展方向。

2019年4月23日,深圳市政府在2012年頒布的《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後出臺了《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屬於政府規章,立法層級不夠高。為消除境內外當事人可能存在的行政機關幹預案件裁決的擔憂,增強當事人對仲裁院獨立性、公正性的信心,深圳市通過提高立法層級,由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特區立法權制定《仲裁院條例》,從體制上、機制上確保其獨立、公正運作,提升深圳仲裁國際公信力和競爭力。

創新法人治理機制 堅持仲裁國際化

多年來,深圳仲裁機構大膽創新,積極吸收國際經驗,提高仲裁的國際公信力。《仲裁院條例》是深圳仲裁實踐與改革成果的法定化,對深圳仲裁未來的發展及國際仲裁地位的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建立法人治理長效機制。《仲裁院條例》規定,“仲裁院實行以理事會為核心,決策、執行、監督有機統一的法人治理機制”,通過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消除國內甚至國際當事人對仲裁院“地方保護、行政幹預和內部人控制”等方面的疑慮。

推進理事會和仲裁員結構與國際接軌。為解決實踐中仲裁委員會職能弱化、行政化等問題,《仲裁院條例》規定,仲裁院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理事由境內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擔任,其中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於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仲裁院應當設立仲裁員名冊,聘請公道正派的人員擔任仲裁員,其中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其他境外的仲裁員不少於三分之一。《仲裁院條例》關於“理事會成員中境外專業人士占比與仲裁員名冊中境外專業人士占比均不低於三分之一”的規定,在《仲裁法》基礎上實現與國際接軌的重大突破。引入境外工商界、法律界等人士參與仲裁院治理和仲裁服務,是仲裁院始終堅持國際化發展道路的重要體現,也是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強化執行機構、財務和人力資源管理。《仲裁法》沒有對仲裁機構執行機構的人員構成與產生方法、仲裁機構的財務制度等作出規定。為填補這一制度空白,《仲裁院條例》根據實踐成果進行了首創性探索。在執行機構方面,規定院長為仲裁院法定代表人,院長人選應當從理事會理事中提名。 在財務和人力資源管理方面,規定“仲裁院應當建立健全與法定機構相適應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等。通過一系列舉措,促進管理體制優化,推動仲裁院人才隊伍建設,為進一步提高仲裁服務能力和水平提供制度支撐。

健全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仲裁院條例》將仲裁院近年來積極探索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方式納入其中,賦予其法定地位,並為仲裁院探索替代爭議解決方式和創新規則提供了改革空間。規定“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評審以及當事人約定或者請求的其他與仲裁有機銜接的方式,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借鑒國際仲裁的先進制度,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獨立為基本原則,制定仲裁規則、調解規則、談判促進規則、專家評審規則和其他爭議解決規則。”

建立並完善監督體系。有效的制衡監督機制是仲裁機構獨立、公平、公正處理爭議的基礎。《仲裁院條例》從司法審查、理事會監督執行機構、理事會專門委員會監督、財政與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等多個方面構建了仲裁院的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

探索建設互聯網仲裁。《仲裁院條例》規定“仲裁院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建設智慧仲裁,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服務。”為仲裁院開展信息化探索、加大互聯網技術應用力度提供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l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