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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環保禁令制度 及時“喊停”汙染行為
來源:深圳特區報    2020-09-01 13:45
《規定》就公益訴訟主體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將發揮“一線”作用,可以就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重大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直接提起訴訟;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公益組織,也被授權可提起與其職責或者業務相關的生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

【識港網訊】深圳打造藍天碧水的宜居環境有了更好的法治保障。全國首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建立環保禁令制度,對汙染環境的行為可以訴訟期間就及時“喊停”。

支持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2015年深圳成為全國首批公益訴訟試點城市,5年來,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資源領域共發出訴前檢察建議257件,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8件。通過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共督促治理被汙染河流4條,保護被侵害、占用的林地及土地3700畝,督促進行水土保持、防範水土流失面積750余畝。

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確立時間較晚,制度設計層面尚不完善,國家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此次深圳率先在全國制定專門的生態公益訴訟法規,旨在將之前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固定下來,並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法,為國家公益訴訟立法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深圳樣本”。

誰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由於現行法規中此問題存在較大爭議,致使深圳至今尚無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鮮有社會組織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規定》就公益訴訟主體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將發揮“一線”作用,可以就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重大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直接提起訴訟;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公益組織,也被授權可提起與其職責或者業務相關的生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

設立生態環境公益基金

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由於專業技術性強、檢驗鑒定費用高、調查取證難度大等原因,往往訴訟成本高昂。即便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 “遠水解不了近渴”。這也是目前有關社會組織提起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為了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規定》降低了其訴訟成本,明確社會組織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可依法申請緩交;社會組織敗訴或者部分敗訴,可依法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

同時,設立生態環境公益基金。該基金來源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以及社會捐贈等,實行慈善信托管理。該基金不僅可以支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費用,也可用於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等。

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權

生態環境汙染具有持續力強且恢復難度大的特征,傳統的事後賠償、懲罰等救濟手段難以及時制止和有效應對正在發生的生態環境汙染行為。針對此類問題,《規定》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廣泛采用的環保禁令制度,規定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過程中,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正在發生的,經起訴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環境保護禁令,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實施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

生態環境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為了充分保障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圍繞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作出系統安排,要求環保公益案件受理情況、聽證過程和聽證建議采納情況向社會公開。

《規定》重點對和解調解協議公開作出相應規定:生態環境公益訴訟達成和解後,應當將協議內容向社會公告,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繼續審理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l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