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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刑事藐視法庭 終院拒黃浩銘上訴申請
來源:香港商報    2018-12-19 11:43
黃浩銘今年8月被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昨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多位終院法官都認為黃浩銘明顯有意妨礙執達吏和警方解封道路,其上訴理據極不現實,最終拒絕其申請,並下令他承擔訟費。

【識港網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2014年非法佔領運動期間,違反禁制令逗留在旺角彌敦道佔領區,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及判囚4個半月。黃浩銘今年8月被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昨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多位終院法官都認為黃浩銘明顯有意妨礙執達吏和警方解封道路,其上訴理據極不現實,最終拒絕其申請,並下令他承擔訟費。

法官指黃蓄意阻執達吏解封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律政司須證明黃浩銘有特定意圖干擾禁制令執行,法庭才可裁定他有罪,但律政司未能證明黃浩銘有意妨礙執達吏履行職務,單單證明他故意違令逗留佔領區,不足以入罪。惟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特定意圖並非刑事藐視法庭罪裁決的先決條件,原審法官完全可從黃浩銘的行為,推斷他有意妨礙執達吏清場。

另一位終院法官李義亦指,法庭頒發了特定命令,要求清除路障以解封道路,該命令廣為傳媒報道,黃浩銘理應知悉執達吏是按法庭指令清場,但仍幾乎每日出現在佔領區,可見他完全知悉自己在做什麼,其目的毫無疑問是妨礙執達吏和警方清除路障。

就李柱銘指,警方拘捕示威者前,執達吏應發出最後警告,但執達吏當日只對示威者發出一般性警告,現場人士都無聽見,按慣例警方都會既往不咎。但馬道立反駁指,法庭按法律裁斷事實,只要示威者行為符合罪行元素,法律上他們仍是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

黃浩銘去年10月被判囚,今年3月服刑期間提出上訴遭駁回,翌月16日刑滿出獄。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