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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向葵涌邨單位吐口水判囚30天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22-04-26 18:01
一名男子於今年1月本港疫情嚴峻期間,疑向葵涌邨大廈內單位的門鐘、門柄吐口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居住在同邨另一幢大廈的男子,並控以遊蕩罪。

【識港網訊】一名男子於今年1月本港疫情嚴峻期間,疑向葵涌邨大廈內單位的門鐘、門柄吐口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居住在同邨另一幢大廈的男子,並控以遊蕩罪。案件今日(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承認2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被判即時監禁30天,遊蕩罪則獲撤回。而被告至今已還押3個月,料可獲得即時釋放。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案發時本港正值第五波嚴重疫情,被告故意在相關住戶的單位門外吐痰,行為自私,不顧他人健康,有機會散播病毒,不但沒有公德心,也缺乏常人應有的衛生標準;不接納辯方稱被告行為僅達到令人厭惡的程度,認為罰款並不能夠反映罪行嚴重性。裁判官又批評被告無公德心,亦欠缺正常人應有的衞生準則,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兩罪各判囚20日,部分刑期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天。

35歲被告吳麟聰,任職冷氣水電維修工人。他被控2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指他於2022年1月22日,在新界大窩口道葵涌邨春葵樓9樓的2個單位外,將痰吐在公眾地方,而該處並非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

案情指,今年1月23日社交媒體流傳片段,顯示被告在葵涌邨春葵樓9樓走廊遊蕩,其後他向9樓兩個單位的門及門鈴吐痰,當時並無戴口罩。該片段獲廣泛討論,因爲案發時正值第五波疫情,被告行為引起公眾擔憂。翌日凌晨,有人向警方提供被告身份。被告同晚到警署自首,警誡下稱案發時原本在春葵樓8樓某單位找朋友,解釋因患嚴重敏感,喝水時「濁親」才作出上述行為。他之後又向警方表示,因在影片中認出自己,故自行到警署解話,但對於其餘問題一概保持緘默。

责任编辑:syq